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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比赛场地
(一)军体校卡姆制造五人制足球场(2块场地)。
(二)智慧龙城运动公园五人制足球场。
(三)银通山庄五人制足球场。

第二章 比赛用球
此次比赛用球使用标准4号足球。

第三章 队员人数
(一)比赛应由两队参加,每队队员不超过5人而必须其中一人为守门员。
决议:比赛开始时,每队队员不得少于5人。如果比赛中某队有多个队员被罚出场而场上该队队员数少于3人时,比赛必须终止。并判少于3人的队伍0比3落败。
(二)在每场比赛中,各队可依照国际足联,洲际足联或国家足协的正式比赛规则使用替补队员。
(三)各队替补队员不得超过5人。
(四)比赛中,“机动替换”次数不限,但如果替换守门员,无须在死球时进行。充当守门员的球服色要区别于该队其他运动员,并有原号码,被替换下场的队员可以重新上场替补其它队员。
(五)队员可在比赛进行期间随时“机动替换”,但须按以下要求进行:1、离场队员须由边线上的替换区离场。
2、上场队员也须由边线上的替换区入场,而且必须在离场队员完全跨出边线后方可入场。
3、替补队员不论上场与否,裁判员均有权对其行使职权。
4、当替补队员入场后,替换即告完成,该替补队员成为场上队员而被替换出场的队员不再为正式场上队员。
罚则:
1、队员若违反第五项规则,比赛不应暂停,应在比赛成死球时立即警告有关队员。
2、在进行“机动替换”时,若替入队员在被换出球员还未完全离场之前就进场,裁判员应立即停止比赛,由裁判员令被换出球员离场,并对提前入场的替补队员给予警告,判由对方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如暂停时球在罚球区内,则在6米线上距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地点踢出。
3、在进行“机动替换”时,替补队员入场或换出队员出场时未经替换区进行,裁判员应立即暂停比赛,裁判员除警告有关犯规队员外,并判由对方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如当时球在罚球区内,则应在停止比赛时距球所在地点最近的6米线上执行。

第四章 队员装备
(一)场上队员不得使用或佩戴可能危及自己及其他队员的装备或任何物件(包括各种珠宝饰物)。
(二)场上队员必须服装统一,运动上衣、短裤同一颜色。守门员服装颜色应与其他队员服装有明显区别。球员在比赛中只允许穿布质胶钉、布质平底、皮质平底或碎钉足球鞋。球队着装、球鞋要求由现场裁判确认,裁判员可令其更换,不更换不准上场。
(三)队员球衣须有编号,同队队员号码不得相同。
(四)守门员可穿着长裤,其球衣的颜色须容易与其它队员及裁判员分辨。如其他球员替换守门员,无须待死球,但服色要明显有区别,并保留原有的号码上场。
罚则:队员若违反第四章规则,应令其离场调整或配上有关的必需装备。离场后回场前,须先向其中一位裁判报告,经裁判检查其装备符合规定,才可在比赛成死球时入场参赛。

第五章 裁判员
每场比赛必须要派一名裁判员执行裁判任务。当他进入比赛场地,即开始行使规则所赋予他的职权,当他离开赛场时,职权即告终止。
在比赛期间,以及在比赛暂停或死球时,裁判员均有判罚权。裁判员在比赛中根据比赛实际情况作出的判决为最后判决,如比赛结果等。
裁判员的职权为:
1、执行规则。
2、避免作出裁判员认为对犯规队有利的判罚。
3、记录在比赛前,比赛中及比赛后发生的事件。
4、如比赛中没有计时员,应负责计时员的工作。
5、因违反规则、观众干扰或其它原因妨碍比赛时如主裁判员认为有必要,可以并有权暂停,推迟或终止比赛。事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按主办协会的有关条款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
6、从进入赛场起,对犯有不正当行为或不君子行为的队员予以警告,经警告后仍坚持其不正当行为者,应罚令出场。事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按主办协会的有关条款将该队员姓名及行为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
7、除参加比赛的队员以及第二裁判员外,未经裁判员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赛场。
8、如裁判员认为队员严重受伤时,应立即停止比赛,将受伤队员迅速移至场外并立即恢复比赛。如认为队员受轻伤时,比赛不应停止,而应待比赛成死球时处理。凡受伤队员能够自己走到边线或球门线者,不得在场内护理。
9、裁判员如认为队员有粗暴行为、严重犯规、使用粗言秽语或辱骂性语言时,应罚令其出场。
10、每次比赛暂停后,应以信号指示恢复比赛。
11、审定比赛用球是否符合规则第二章的要求。
决议:如裁判员和第二裁判员在比赛中同时发出判罚信号,而两者的判罚意见不一致时,应以裁判员的判罚为准。
裁判员和第二裁判员均具有警告及罚令出场的权力,但当两人意见不一致时,应以裁判员的判罚为准。

第六章 第二裁判员
比赛时应委派一名第二裁判员,他与裁判员隔着场地面对面执行任务。(注:简称对角执法)第二裁判员拥有与主裁判员同样的职权,但规则第五章第4款除外。而第五章第5款的前半部分亦属第二裁判员的职权:因违反规则,观众干扰或其它原因妨碍比赛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并有权暂停、推迟或终止比赛。
第二裁判员具有下列职责:
1、如果比赛没有计时员,他应负责队员被罚出场后两分钟处罚期的记录。
2、他应负责“机动替换”的正确进行。
3、负责计时一分钟的暂停规则。
若发现第二裁判员有不正当行为或妨碍比赛时,裁判员应免除其职务并指派他人代替,并将此情况报告主办机构。
第二裁判员应携带哨子。
决议:在国际比赛中,必须委派第二裁判员。
如果比赛中,裁判员和第二裁判员同时发出判罚信号,而两人判罚意见不一致时,应以裁判员的判罚为准。
裁判员和第二裁判员均有警告和罚令队员出场的权力,但当两人的判决意见不一致时,则以裁判员的判罚为准。(根据规则第五章决议)。

第七章 计分员
比赛时应委派一名计分员,其职责为:球员签到、球队首发替补名单的记录工作,记录比赛比分及比赛结束后让双方队长对比分确认签字。

第八章 比赛时间
(一)比赛应分为两段相等的半场,每半场20分钟。(注:淘汰赛如上下半场双方打平,则进行每半场10分钟的加时赛,打满决出胜负,如还打平则进行点球决胜)
(二)比赛时间应由裁判员掌握。
(三)在每半场中,如执行罚球点球,则应延长至罚完为止。
(四)第队每半场可要求一次一分钟暂停,但应遵守如下规定:
1只有各队教练或队长才能提出暂停
2、暂停后,双方队员均应停留在场内,但可靠近后备席近旁的边线集合,听取教练的指示。同样,教练亦不能进入场内,只可以在场外边线作指导。
3、一个球队如上半场未使用“暂停”,下半场亦只能要求一次暂停而不可以获得补偿。
(五)中场休息时间为10分钟。

第九章 比赛开始
(一)比赛开始时,双方用掷币方式选定场地和开球权,由胜者选择场地或开球。比赛应在裁判员发出信号后,由开球方的一名队员将球踢入(即踢动放定在比赛场地中央的球)对方半场。在球踢出之前,双方队员必须在己方半场内,而且开球队的对方球员必须离球至少3米。皮球向前滚动,比赛即为开始。开球的队员在球未被其它队员踢或触及前,不得再次触球。
(二)当攻入一球后,由失球方队员按上述规则的方法重新开球继续比赛。
(三)中场休息后,双方应交换场地,并由上半场开球队的对方一名队员开球。
罚则:违反本章以上三项规定时,应重新开球,但如开球队员在球未经其它队员踢或触及前再次触球,应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如开球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犯规,则此间接任意球在6米线上离犯规地点最近的一点踢出。
开球可以直接射门得分。
(四)比赛如因本规则中未规定的原因暂停,而暂停时球并未越出边线或球门线,则恢复比赛时,应由裁判员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位置坠球,球一触地即恢复比赛。除非比赛暂停时球在罚球区内,则应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位置的最近6米线上坠球。
球一触地即恢复比赛。如裁判员坠球后,球未经队员触及而越出边线或球门线,则应由裁判员重新坠球。坠球时在球触地前,任何队员均不得触球,若有队员违例,则应由裁判员重新坠球。

第十章 比赛进行及死球
在下列情况下,比赛成死球:
(一) 当球的整体在地面或空中全部越过球门线或边线时。
(二) 当裁判员停止比赛时。
自比赛开始至比赛终了,比赛均应视为进行中,包括下列情形:
1、球从门柱或横梁弹回场内。
2、球从场内的裁判员或第二裁判员身上弹落于场内。
3、场上队员犯规或有犯规嫌疑而裁判员并未作出判罚。
决议:球场四周边界是属于球场范围,故此,边线及球门线均属于比赛场地。

第十一章 计胜及计分方法
除规则另有规定外,凡球的整体从两门柱之间及横梁下越过球门线,而非由攻方球员用手掷入、带入、故意用手或臂推入球门,均为攻方胜一球。
比赛中,胜球较多的一队为得胜队伍;如双方均未胜球或胜球数目相等,则比赛为“平局”。
1、小组赛:积分制,胜积3分,平积1分,负积0分,三轮小组赛后取积分前两名出线进入淘汰赛。三轮小组赛后如有积分相同情况,则应先对比球队之间胜负关系,再对比净胜球,最后对进球数来确定排名。
2、淘汰赛:胜负制,胜方进入下一轮淘汰赛,负方淘汰。若遇到双方上下半场打平,则进行加时赛,加时赛分上下半场,若还打平则进行点球决胜,采用5+1点球方式直至双方分出胜负。

第十二章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队员故意违反下列11项的任何一项时,应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
(一)踢或故意踢对方队员。
(二)绊摔对方队员。(即在对方身前身后,伸腿或屈体绊摔或企图绊摔对方)
(三)跳向对方队员。
(四)猛烈地或带有危险性地冲撞对方队员。
(五)从背后冲撞对方队员。
(六)打或企图打对方队员或向对方队员吐唾沫。
(七)拉对方队员。
(八)推对方队员。
(九)用肩膀冲撞对方队员。
(十)当对方队员正踢球或正欲踢球时,倒地铲球。
(十一)用手触球,即用手或臂部携带、击或推球。(此规则不适用于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若守方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故意违反上述十一项中的任何一项时,则不论当时球在何位置,只要比赛是在进行中,都应判罚六米罚球点球。
若队员故意触犯下列四项的任何一项者:
1、裁判员认为其动作危险者。如守门员已接稳球时仍企图踢球。
2、队员不去踢球而故意阻挡对方。如在球与对方之间跑动或将身体插在中间阻挡者。
3、冲撞守门员。守门员走出罚球区时除外。
4、守门员违例:
(1)同伴故意回传球后,守门员用手触球或控制球。
(2)当同伴踢界外球时将球直接传给己方守门员,而守门员用手触球或控制球。
(3)守门员在本方半场内任何地点,用手或脚控球超过四秒钟。
(4)用手掷门球(传出或抛出罚球区)后,球未越过中线或未经对方队员踢或触及,而接到同伴的传球。
罚则:违反上述其中一项者,在犯规地点上对方踢间接任意球。若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内时,则在6米线上离犯规地点最近的点踢出。
在下列情况下,队员应被黄牌警告:
1、进行“机动替换”时,替入队员在被换出队员还未完全离场时就进入场地或未从规定位置进入场地。
2、连续违反规则。
3、用言语或行为对裁判员的判决表示不满。
4、有不正当行为。
若队员没有发生更严重的犯规,则违反上述四项中的一项,应予以警告并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若队员是在罚球区内犯规,则在6米上离犯规地点最近的一点踢出。
若裁判员认为队员有下列行为,应红牌罚令出场:
1、犯有严重犯规行为。
2、犯有暴力行为。
3、使用污言秽语或进行辱骂。
4、因犯规而被第二次警告。
如比赛因队员违反上述第3或第4项而被罚出场,而该队员并无违反其它规则,应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如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内,则由对方在六米线上离犯规地点最近的一点踢出。
决议:假如裁判员认为一名球员突破防守队员有明显得分机会时,防守队员故意犯规,裁判员判任意球(或球点球),由于该防守队员的犯规直接妨碍了进攻队员先前的得分机会,那么该犯规队员由于严重犯规应被罚令出场。
如果裁判员认为队员(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故意手球而妨碍了进攻队员的射门和明显的进球机会时,该队员由于严重犯规应被罚令出场,并由对方罚球点球。
队员一旦被罚出场,他既不能重新参加该场比赛,也不能坐在替补席上。该队可在队员被罚出场两分钟后补充队员。如在这两分钟期间内其中一队有进球,则可引用下列条款执行:
1、如场上是五人对四人,较多人数一队入球时,四人的一队可补足人数比赛。
2、如两队同时四人,入球后,两队都可补充队员。
3、如果是五人对三人或四人对三,而队员人数较多一方入球时,只有三名队员的一方只可补充一名队员。
4、如果两队均是3名队员,入球后,双方可以各补充一名队员。
5、如果队员人数较少一方取得入球,则比赛继续,两队均不补充队员。
两分钟计算方法是计净打比赛时间的两分钟,队员如替补被罚出场的队员,时间一到即可进场,无须待死球。

第十三章 任意球
任意球可分为两种:直接(这种球可以将球直接射入犯规队球门得分)和间接(这种球不能直接射门得分,除非在球入球门前曾被其它队员踢或触及)。
队员在踢任意球时,所有对方队员必须离球至少五米直至球被踢出为止。当球滚动比赛即为恢复。
如果对方队员在任意球被踢出前侵入距球五米以内时,裁判员应令重新开球,且须符合规则为止。
踢任意球时,须将球放定。踢任意球的队员将球踢出后,球未经其它队员踢或触及前,不得再次触球。
罚则:
1、如踢任意球的队员将球踢出后,球未经其它队员触及而再次触球,应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若在罚球区内犯规,则应在6米线上离犯规地点最近的一点踢出。
2、如果踢任意球的一方未能在四秒钟内将球踢出,则应判由对方在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决议:为了区别直接与间接任意球,当判罚间接任意球时,裁判员应单臂上举过头,并保持这种姿势直至球踢出后被其它队员踢或触及亦或成死球时为止。

第十四章 累积犯规
(一)累积犯规的原则适用于规则十二章(犯规与不正当行为)中提到的第一至十一项犯规,这些犯规的判罚为直接任意球。而其它犯规不计入累积犯规的范围。
当某队累积犯规五次后,再犯规被判罚直接任意球的一律判第二罚球。被判罚间接任意球的不应判第二罚球。
(二)每队在每半场的首五次累积犯规将记录在比赛摘要内。
(三)每队在每半场首五次犯规被判罚的直接任意球,允许队员排人墙防守。
(四)由第六次累积犯规起,被判罚直接任意球不可排人墙防守。
1、除守方守门员及主踢任意球的队员外,所有其它队员须留在球场内,且在一条经过球而平行于球门线的假想横线之后,并离球5米。
2、守方守门员必须留在己方罚球区内且离球至少五米。
3、攻守双方队员必须离球五米及不能妨碍对方队员踢任意球。任何队员都不能超越穿过球的假想平行线,直至恢复比赛为止。
4、主踢任意球的队员必须直接射门而不能传球给其它同伴。
5、当任意球踢出后,任何队员都不能触球,直到球由守门员触及,或由球门柱或横梁反弹回来,或已成死球。
6、根据规则第十三章第1项的规定,任意球不能在距离球门线不足六米处踢出。当一个通常情况下会被判罚间接任意球的犯规在罚球区内发生,此任意球须在距犯规地点最近的六米线上踢出。
7、一个队如在半场时间内累积犯规5次后,任何该队队员如在本方半场内,介于球门线和通过10米处第二罚球点平行球门线的假想横线之间的区域内再犯规时,判由对方踢直接任意球。踢任意球的对方队员须申明是选择犯规地点亦或第二罚球点踢任意球。
8、一个队累积犯规五次后,若该队队员在对方半场或在己方半场通过第二罚球点平行于球门线的假想横线前犯规,则判由对方在第二罚球点踢直接任意球。第二罚球点如第一章第五项所示,而踢任意球须遵循本章第(四)款的要求。
9、如比赛须打加时赛,所有在下半场的累积犯规都将在加时赛中继续实行累积。
罚则:如有队员违反此规则,而违反者为:1、守方队员,如球未罚中应重罚。
2、除主罚队员外的攻方队员,如球罚中无效,应重罚。
3、主罚队员在球赛恢复后犯规,应由对方队员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第十五章 罚球点球
罚球点球应从罚球点上踢出。明确主罚队员后,除该队员和对方守门员外,其它队员均应在场内及该罚球区外,并至少离球五米。对方守门员必须站在两门柱之间的球门线上(双脚可以移动)直至球踢出为止。主罚队员必须将球向前踢出,在球未经其它队员踢或触及前,不和再次触球。当球滚动综即为恢复。罚球点球可以直接射门得分。
当在比赛中执行罚球点球,以及在上半场或全场比赛终了时,延长时间执行或重踢罚球点球时,如踢出的球触及门柱,或触及横梁,或触及守门员,或连续触及门柱、横梁或守门员而进入球门,只要没有犯规现象发生,均应判进球有效。
罚则:如违反本规则者为:
1、守方球员,如球未罚中应重罚。
2、攻方主罚球点球队员的队友,球罚中无效,须重罚。
3、主罚球点球的队员在比赛恢复后犯规,应由对方队员在罚球点踢间接任意球。

第十六章 踢界外球
当球的整体在地面或空中越出边线时,应由出界前最后触球队员的对方队员,在球出界处把球踢入场内任何方向。踢球时,该队员的双脚须踩在边线外,而且球须放定在边线上。当球滚动比赛即为恢复。踢球队员在球未经其它队员踢或触及前,不得再次触球。而对方队员在球踢出前,应离球至少五米。踢界外球不能直接入门得分。
罚则:
1、如球不按规定方法踢入场内,则由对方队员在原处踢界外球。
2、如球不在其出界处踢入场内,则由对方在原出界处踢界外球。
3、如踢界外球的队员在拿到球后未能在四秒钟内将球踢出,则由对方踢界外球。
4、如踢球队员踢球入场后,在球未经其它队员触及前再次触球,则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若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内,则球在6米线上离犯规地点最近的一点踢出。

第十七章 掷门球
当球的整体不论在空中或地面从球门外越了球门线,而最后触球者为攻方队员,应由守方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将球掷出罚球区外,可以直接掷过中线。当球出罚球区后,比赛即为恢复。
当球掷出后在罚球区外掷球一方的半场内被其它队员踢或触及,这一掷球才算符合规则。掷门球时,对方队员在球被掷出罚球区前,都应站在该罚球区外。
罚则:
1、守门员掷球后,在本方罚球区内球被本方或对方队员踢或触及,裁判员应判罚重掷门球。
2、如果守门员将球掷出罚球区后,球未经其它队员踢或触及前再次触球,应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3、如果守门员掷门球后,守门员接到同队队员的回传球并用手触球或控球,应判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该任意球在距守门员犯规地点最近的6米线上踢出。

第十八章 角球
当球的整体在空中或地面从球门外越出球门线,而最后触球者为守方队员,应由攻方队员踢角球。球应放在角球区域内踢出。
踢球队员的对方队员在球未进入比赛状态时,即球未流动前,须距球至少五米。踢角球队员在球未经其它队员触及前,不得再次触球。
角球可直接踢入球门得分。
罚则:
1、若角球未按规定方法踢出,应重踢。
2、踢角球的队员在球未经其它队员触及前再次触球,应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3、如果踢角球的队员在掌握球后四秒钟内仍未将球踢出,应判由对方在角球点上踢间接任意球。

第十九章 有关以互踢球点球决胜的规定(在淘汰赛中决出胜负)
若比赛赛成平局,需以互踢球点球的方式决出胜负(取代平局抽签)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主裁判选定一个球门进行罚球点球。
2、主裁判以投币方式决定何队先踢。
3、两队各派五名不同球员轮流踢五球。这五名各队员应由双方队长在罚球点球前,报告给裁判员,而且应是在赛前提交给裁判员的十二名队员名单中的五名。
4、如两队踢完首轮五球后,双方进球数相同或均无进球,则应按相同顺序继续踢球点球,直至双方踢球次数相等(不一定须再踢五球),而一队比另一队多进一球时为止。
5、在上述情况下,即第一轮五球后的额外罚球,应由剩余的7名队员继续踢。只有当队中的每个队员都踢过后,第3款所规定的队员才可进行新一轮的互踢球点球。
6、在比赛中被罚出场的队员不得参加踢罚球点球。
7、任何有资格参加踢罚球点球的队员均可与守门员互换位置。
8、以互踢球点球决胜负时,所有队员都应集中停留在非踢球点球的半场。第二裁判员负责管理这一半场及在该半场的队员。

补充:
1、对于比赛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需要申诉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有争议的比赛结束后2小时内上报赛事组委会。
2、赛事组委会参照执行《中国足协纪律处罚办法》和执行本次大赛纪律规定,对严重违反纪律的球队和人员作出处罚。
3、球员被裁判员出示黄牌累积2次或红牌1次者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即不得在下一场首发名单中),若下场比赛中本队进球可解除一个队员停赛,即该队员可上场。
4、在比赛中因不服从裁判裁决,致使比赛中断5分钟以上,即为罢赛,并取消该队已赛的全部比赛成绩。
5、报名后不得弃权。若故意使比赛不按时进行,取消该队比赛成绩,判对方3:0胜。
6、比赛队伍应提前15分钟至检录处报道。迟到10分钟以上,取消该队比赛成绩,判对方3:0胜。
7、运动员必须符合本规程规定,若出现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情况,取消球队参赛资格,该队比赛成绩无效。
8、球员、球队拉拉队员无论在比赛前后,场内场外,如有殴打、辱骂裁判员,工作人员,对方球员,观众者,除按《中国足协纪律处罚办法》执行外,当即停止比赛,取消该队比赛成绩、球队参赛资格,判对方3:0胜。情节严重者提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9、本赛事纪律委员会对违反纪律规定的参赛队、球员所做出的处罚为最终处罚,各队必须遵守,一律不得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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